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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书号出刊

2006-01-01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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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导读:

不得以书号出刊
关于不得变相出版期刊的通知

(文化部 1985年8月5日 文出字[85]第1265号)

凡是在固定刊名,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刊物(包括名为丛刊、实际上是期刊的),均应报批。

凡是形式(如上所列)和内容(指不是同一主题的研究文章汇集成册,不定期编辑出版的丛刊)都属变相期刊的“丛刊”,一律停办。个别如必须继续出版的,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向期刊审批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并办妥期刊登记后,才能继续出版。未经批准登记,不得继续出版。

各地出版行政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听招呼,执意继续以丛刊名义变相出版期刊的,一律视作非法刊物,予以严肃处理,并要追究出版社领导人的责任。

今后,对以丛刊名义变相出版的期刊,各级国营书店,以及集体、个体书店,均不得发行和经销;各级出版用纸供应部门,不得为之提供纸张,出版社今年纸张计划列有此类“丛刊”用纸的,应予扣发;各印刷厂不得为之提供印刷条件。违反者,各地出版行政机关得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必要的制裁。

关于制止期刊擅自改变办刊宗旨出刊和出版社用书号变相出刊等做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1988年8月20日 [88]新出期字第931)

出版社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如有违反规定变相出刊者,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其变相出刊所得全部利润、罚款等处罚。                            

关于报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选本精华本报刊文萃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1990年8月21日 [90]新出期字第1152号)

按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报刊社不得用报刊的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标有报纸和期刊名称的精选本,精华本和报刊文萃;按不得以书号出刊的规定,出版社一律不得用书号出版这类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