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收费约稿”
2006-01-01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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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导读:
禁止“收费约稿”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1994年7月18日 新出图[1994]556号)
出版社得以任何名义直接、间接向作者(单位或个人)收费约稿 。
出版社要自学遵守出版管理的各项规定,遵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不得要求作者个人包销图书的通知》([91]新出图字第1035号)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中宣发文[1993]10号)的精神和规定,不得收取”认刊费“,不得要求作者包销图书或要求作者购买与”认刊费“同等价值的图书。
对于那些不经国家相应的新闻出版署管理部门批准而私彼设立的所谓“编辑部“、”出版社“、”杂志社“、编委会”、“出版公司”、“新闻公司”等,各地新闻出版局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予以取缔。
凡违反以上要求的单位,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