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经营广告的有关规定
2006-01-01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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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经营广告的有关规定
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1988年7月5日 (88)新出办字第714号)
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中,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徕读者。
出版单位要对自己所出版的出版物的封面、插图、提要和广告宣传品负责,严格把关。各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加强检查监督。
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严禁转让、出卖或变相出卖书刊号:也不得用要目代替刊名或扩大要目;不得放弃书刊的编审权,而将书刊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任其决定书刊的内容、封面、提要和广告宣传品等。
渲染淫秽、色情、凶杀的出版物的封面、插图、广告、宣传品,凡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的,应追究出版者的责任;对未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而私自印制的,要追究制作者、张贴者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者,按新闻出版署1988年7月5日《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的有关条文分别予以处理。
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闻出版署1990年3月15日 工商[1990]68号)
经新闻出版署 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出版的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图书为正式出版物,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出版社可以利用公开发行的年鉴类工具书经营各类广告其他公开发行的图书只谁用来经营书刊的出版、发行广告。
不得利用在指定范围内发行或标有“内部发行”字样的图书经营广告也不得在其他媒介上为其刊登出版、发行广告。
(新闻出版署 1988年7月5日 (88)新出办字第714号)
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中,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徕读者。
出版单位要对自己所出版的出版物的封面、插图、提要和广告宣传品负责,严格把关。各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加强检查监督。
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严禁转让、出卖或变相出卖书刊号:也不得用要目代替刊名或扩大要目;不得放弃书刊的编审权,而将书刊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任其决定书刊的内容、封面、提要和广告宣传品等。
渲染淫秽、色情、凶杀的出版物的封面、插图、广告、宣传品,凡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的,应追究出版者的责任;对未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而私自印制的,要追究制作者、张贴者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者,按新闻出版署1988年7月5日《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的有关条文分别予以处理。
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闻出版署1990年3月15日 工商[1990]68号)
经新闻出版署 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出版的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图书为正式出版物,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出版社可以利用公开发行的年鉴类工具书经营各类广告其他公开发行的图书只谁用来经营书刊的出版、发行广告。
不得利用在指定范围内发行或标有“内部发行”字样的图书经营广告也不得在其他媒介上为其刊登出版、发行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