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出古籍的发行办法
2006-01-01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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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导读:
关于新出古籍的发行办法
根据古籍和有关文史哲著作的特点,并考虑到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中国古代文化遗产的研究和部分国家干部阅读古籍的需要,参照目前物资供应的实际情况,最近一个时期内,中华书局新出版的古籍和有关文史哲著作,在发行上应当进一步做到"计划分配,合理供应"。为此,特制订和实行下列办法,以便使出版、发行、读者的互相关系,得到进一步协调。
(一)新出版的古籍和有关文史哲著作,按其内容性质和整理编写情况,大体上可分下列四类:
(甲)内容专门、部头较大、加工较少(包括影印古籍)、基本上是为少数专门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的书籍(也有保存原版的作用),这类书印数一般都很少,基本上采取计划分配。如《续资治通鉴长篇》、《明经世文编》、《全宋词》、《陶渊明研究资料汇编》、《林则徐全集》、各种档案史料等。
(乙)少数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资料书,但或带有保密性质,或涉及当前重大政治问题,不宜公开流传的,采取内部发行办法,主要供给一定机关、团体参考。如《清代地震档案史料》、《中国国民党史稿》、《文史资料选辑》等。
(丙)经过较大的整理加工的古籍(包括一部分内容专门的选本)和古籍的新编或系统的研究著作,主要是供一般研究者(包括部分文史哲系、科大学生)和有较高文化理论修养的干部阅读,其需要量较甲类为多。但因纸张有限,发行数量应有一定的控制。如标点本《二十四史》、《中国哲学史资料选辑》、《中国历史参考资料》、《中国文学史参考资料》、《中国诗歌史》、《戊戌变法人物传稿》等。
(丁)一般的古籍选本、今译本、简明通俗的编著等,主要供一般干部、学生阅读,读者面较宽,应作普通书籍发行。如《关汉卿戏剧故事集》、《新编唐诗三百首》、《中国历史小丛书》和拟议中的《中国历史丛书》等。
工具书,应视使用范围的不同,分属上列各类。
(二)依照上述分类和社会的不同需要,古籍的供应对象,可大体分为下列四种:
(1)省级以上的图书馆、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人文科学)的图书馆或大学文史哲系、科、资料室等。
(2)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大专学校(人文科学)以及其他文化部门的研究工作者等。
(3)具有较高文化理论修养的国家干部,有关的中学教师、大学生等。
(4)一般干部、小学教师、中学生和其他有中等文化程度的读者。
上述(1)、(2)两种及部分(3)种的供应对象的资料,主要由出版单位来提供,省以上和设有研究机构或大专学校(人文科学)地方的销货店,还应依本地区具体情况,参考上述分类,提出供应对象的名单(着重(1)、(2)两类对象,并及(3)类),报北京发行所经过平衡后,连同出版单位提供的名单一起,作为自己的主要供应对象,今后经常注意情况的变动,以便随时补充修改。
(三)供应办法:
(1)甲类书籍应尽先满足第一种读者需要。对第二种读者,也适当地供应。少数大城市留一定数量作门市零售。
(2)丁类书籍不公开发售,其发行范围,视书籍的不同性质,由出版、发行单位随时逐本作出具体规定。
(3)丙类书籍供应第一、二、三三种读者,但应优先满足第一种读者需要。
(4)乙类书籍基本上供应第四种读者,小部分地供应第一、二、三三种读者。由发行单位按一般图书发行办法处理。
出版单位向发行所发预告时,注明每书的类别和读者对象。
(四)对海外需要的古籍,凡属可以出口的应印制一定数量的白纸本,适当供应。每种书可否出口,由出版单位在预告时注明。
(五)各类书籍的印数和发行范围,由出版单位依据内容和物资供应条件提出意见,与发行单位协商决定。
(六)本办法由中华书局和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商定,并报中央文化部出版局备案后实行。
(一)新出版的古籍和有关文史哲著作,按其内容性质和整理编写情况,大体上可分下列四类:
(甲)内容专门、部头较大、加工较少(包括影印古籍)、基本上是为少数专门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的书籍(也有保存原版的作用),这类书印数一般都很少,基本上采取计划分配。如《续资治通鉴长篇》、《明经世文编》、《全宋词》、《陶渊明研究资料汇编》、《林则徐全集》、各种档案史料等。
(乙)少数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资料书,但或带有保密性质,或涉及当前重大政治问题,不宜公开流传的,采取内部发行办法,主要供给一定机关、团体参考。如《清代地震档案史料》、《中国国民党史稿》、《文史资料选辑》等。
(丙)经过较大的整理加工的古籍(包括一部分内容专门的选本)和古籍的新编或系统的研究著作,主要是供一般研究者(包括部分文史哲系、科大学生)和有较高文化理论修养的干部阅读,其需要量较甲类为多。但因纸张有限,发行数量应有一定的控制。如标点本《二十四史》、《中国哲学史资料选辑》、《中国历史参考资料》、《中国文学史参考资料》、《中国诗歌史》、《戊戌变法人物传稿》等。
(丁)一般的古籍选本、今译本、简明通俗的编著等,主要供一般干部、学生阅读,读者面较宽,应作普通书籍发行。如《关汉卿戏剧故事集》、《新编唐诗三百首》、《中国历史小丛书》和拟议中的《中国历史丛书》等。
工具书,应视使用范围的不同,分属上列各类。
(二)依照上述分类和社会的不同需要,古籍的供应对象,可大体分为下列四种:
(1)省级以上的图书馆、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人文科学)的图书馆或大学文史哲系、科、资料室等。
(2)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大专学校(人文科学)以及其他文化部门的研究工作者等。
(3)具有较高文化理论修养的国家干部,有关的中学教师、大学生等。
(4)一般干部、小学教师、中学生和其他有中等文化程度的读者。
上述(1)、(2)两种及部分(3)种的供应对象的资料,主要由出版单位来提供,省以上和设有研究机构或大专学校(人文科学)地方的销货店,还应依本地区具体情况,参考上述分类,提出供应对象的名单(着重(1)、(2)两类对象,并及(3)类),报北京发行所经过平衡后,连同出版单位提供的名单一起,作为自己的主要供应对象,今后经常注意情况的变动,以便随时补充修改。
(三)供应办法:
(1)甲类书籍应尽先满足第一种读者需要。对第二种读者,也适当地供应。少数大城市留一定数量作门市零售。
(2)丁类书籍不公开发售,其发行范围,视书籍的不同性质,由出版、发行单位随时逐本作出具体规定。
(3)丙类书籍供应第一、二、三三种读者,但应优先满足第一种读者需要。
(4)乙类书籍基本上供应第四种读者,小部分地供应第一、二、三三种读者。由发行单位按一般图书发行办法处理。
出版单位向发行所发预告时,注明每书的类别和读者对象。
(四)对海外需要的古籍,凡属可以出口的应印制一定数量的白纸本,适当供应。每种书可否出口,由出版单位在预告时注明。
(五)各类书籍的印数和发行范围,由出版单位依据内容和物资供应条件提出意见,与发行单位协商决定。
(六)本办法由中华书局和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商定,并报中央文化部出版局备案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