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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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学生课本和教师用书。
中小学教材的发行必须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应积极稳妥地推进。
中小学教材的发行招标投标试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面向本地区进行。
参加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的投标人的资质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进行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招标是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使用的中小学教材全部品种的总发行权。
本办法所称总发行权是指承担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配送、调剂、添货、零售和结算。
投标取得中小学教材总发行权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两学年。
试点地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本地区第二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招标人应当根据中小学教材发行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规定的中小学教材的品种及其发行范围;中小学教材发行的时间要求、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投标文件的基本功要求和投标报价清单;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投标有效期;中标人所提交履约的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扣罚和返还的具体方案;拟签订全同主要条款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注明以下要求:
(一)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也不得低于教材发行成本,否则视为废标。
(二) 中小学教材发行实行信用预订,原则上不得向学校预收书款。因故确需预收书款的,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 保证开学前送书到学校。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送书到校的应补偿学校自行取书而支出的费用。
(四) 帮助学校做好教材的补订和调剂工作,并按一定比例备货,保证教材主要品种的常年供应。
(五) 中标人应按中小学教材发行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分春、秋两季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履行完合同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给中标人。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分开招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有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投标。招标人所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采用公开抬标的方式,招标人必须依法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同时还可在其他媒体上加发公告。
投标人是响应有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主管书刊发行的独立法人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 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书刊发行单位或国有控股书刊发行单位。
(二) 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发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年检合格,近3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
(三) 有3年以上书刊发行经验,在发行工作中有良好的业绩,连续3年没有亏损记录;
(四) 注册资金原则上1000万元以上,具有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运输、调剂、零售及结算能力,有配套的发行网络;
(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和与承担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投标人如果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中标的人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招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通过投标所获得的中小学教材总发行权的有效范围只限中标的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跨区域供应。
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转让或分包中标项目。
未参加投标的单位及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材的发行工作。出版单位不得向其供应教材。
当季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完成之后,中标人应向招标人书面报告发行情况。招标人应对中标人的发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保证教材供应的,招标人应督促用书单位及时向中标人支付书款。
中标结果因违反本办法被确认无效后,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成招标人依据本办法重新招标。在规定的教材征订时间开始之前来不及进行新一轮招标投标的,由招标人从其余投标人中确定发行单位,并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没有获得教材总发行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教材发行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